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保证国家局党组、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与依法行政、加强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与完成市场监管任务相结合。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坚持定期检查考核,常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领导责任
第四条 省邮政管理局党组对全局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组书记负总责,党组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省邮政管理局设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纪检组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处室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局党组、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二)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提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性意见。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规制度,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制定具体的制度规定。
(四)组织对各处室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监察室、机关党委组成,组织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事项。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省局党组的部署和要求,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和建议,经局党组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每年向局党组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三)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制度规定,对重要问题组织调研,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负责上级领导机关、局党组责成办理和协调的工作。
第三章 部门责任划分
第六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局机关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责任。
(一)综合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制定全局性综合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各类会议、庆典活动的计划管理,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对财务费用支出、招待费使用、礼品礼金登记上缴、新闻宣传等工作,提出纪律要求。负责对出国(境)人员提出外事工作纪律。负责建立健全邮政业法律法规体系,组织学习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拟订邮政行政执法程序,负责邮政业普法教育。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负责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民主生活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省局干部选拔任用实行监督,负责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监管工作。负责落实公务接待,招待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车辆、通信工具、办公用品等管理使用规定。
(二)普遍服务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人员廉洁自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负责健全完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规范,加强对维护用户权益工作的监督检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问题,规范邮政公司所属企业普遍服务落实情况的评价工作。
(三)市场监管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制定市场监管人员行为规范,负责完善和落实市场监管各项制度、程序、规定,检查监管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行为,查处侵犯用户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事件。
(四)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执法辅助人员廉洁自律负总责。
(五)监察室、机关党委负责对上述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七条 省邮政管理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全局各处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第八条 检查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机关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国家邮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干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规定,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的,给予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和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各处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邮政管理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