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和国家邮政局《关于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组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四项暂行办法和规定的通知》(邮纪监〔2008〕2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上学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附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综合处负责受理。
报告对象:省局机关的处级(含副巡视员)党员领导干部,向综合处报告;省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向国家邮政局人事司报告,由综合处承办。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省局综合处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省局党组和纪检组。党组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国家邮政局人事司报告,同时抄报纪检组监察局。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综合处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时,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综合处书面征询。综合处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报省局党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邮政管理局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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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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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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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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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当
报
告
事
项 |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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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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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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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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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上学及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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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内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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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
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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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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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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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1.本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2.无需报告的事项,应明示“无”。 |
报告人签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签名(盖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