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邮政局系统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述职述廉工作在省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组抓好落实。
第三条 述职述廉的对象是省局副处长以上(含副处长)领导。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执行上级党政机关工作部署、决定、指示,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开展工作,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五)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廉洁自律的情况;
(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述廉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专门安排,也可以结合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年终总结或考察考核进行。
第六条 述职述廉的时间、人员、参加的范围等,由省局按照上级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确定。
第七条 在述职述廉前,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相关成员。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座谈、走访等形式,认真听取意见。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要求认真准备述职述廉书面材料。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分析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情况,对照干部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向干部群众通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结束后5天内,将报告送交省局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一条 省局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组织述职述廉工作,并在述职述廉后,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述职述廉、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奖励惩处、评定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局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要报省局党组,并下发《函询通知书》或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邮政管理局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